【基层动态】泸水法院:冲动家暴致离婚 法官耐心促和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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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雪莲法官收到案件后★,第一时间认真阅卷,深入了解具体案情后★,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,从有利于双方生活的角度和实际出发★,对原★、被告双方释法明理,耐心劝导。一方面,以情理疏导、安抚双方情绪★,使双方理性看待纠纷★,正确解决问题;另一方面★,充分释法明理★,使当事人认识到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,对被告马某某进行告诫★,提醒他长期家暴将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★,并对杨某某提供了心理疏导和安慰。最终★,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:解除婚姻关系,原告杨某某自愿当场退还彩礼48000元,并就财产分割★、债务承担、孩子抚养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★。
因婚前了解较少★,婚姻基础薄弱★,加上双方性格不合,一直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。2024年8月11日,被告马某某对原告杨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,原告杨某某在泸水市上出所报案,已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,同时对双方进行了调解,被告马某某当场向原告杨某某道歉,保证不会再发生类似家庭矛盾。但是★,被告马某某回家后并未履行自己的承诺,家庭矛盾依旧频繁发生,被告马某某对原告杨某某实施家暴的行为★,严重侵犯了杨某某自身合法权益★,故原告杨某某起诉至我院要求离婚。
婚姻的开始往往都是甜蜜美好的,婚后的生活却充满柴米油盐的琐碎,熬过了就是简单的幸福,熬不过便各自安好★。1月17日,泸水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家暴而引发的离婚纠纷案。
2016年3月1日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规定了三种救济途径:一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、居(村)民委员会、妇联等单位投诉、反映或者求助★;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★;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★。
如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,不构成犯罪的,法院应当给予训诫,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、十五日以下拘留;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★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★,或者因受到强制、威胁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★,其近亲属、公安机关、妇联、居(村)民委员会、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★。
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22年因自由恋爱认识,2023年5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,5月11日在保山市隆阳区民政局依法进行结婚登记,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共同生育了一个孩子★。
家庭暴力★,是指家庭成员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,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★、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、精神等侵害行为★。它直接作用于受害者,使家庭成员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★,损害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★,还破坏婚姻家庭的幸福和谐,引发受害人以暴制暴、青少年代际传递等新的违法犯罪,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和谐,是社会毒瘤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