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
营业执照复印件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(盖章)、《中标通知书》原件、复印件(如果没有,可提供发包方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证明材料,包括工程项目名称、施工期间和项目总造价、发包方、承建方等内容)、《工程项目合同》原件、复印件以及《工伤保险职工参保名册》(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格式)★。
2. 医疗救治与康复有保障★:工伤事故发生后,医疗机构会依据工伤医疗康复协议,全力为工伤职工提供救治与康复服务。只要符合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支付范围及伤情需要,医疗费用无支付上限,确保职工得到充分的治疗。
5. 家属抚恤有依:在因工死亡或 1 - 4 级伤残人员死亡后,依据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》,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能够被纳入基金支付范围,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,直至丧失领取条件(如死亡、成年或再婚等)★。
事故发生 24 小时内(遇节假日可顺延),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事故快报★,开启处理程序;凭社保经办机构的《就医通知书》送工伤职工就医,保障其得到及时救治★;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,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交认定申请,确定工伤性质★;治疗结束后,依据《就医通知书》前往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★;康复完成后,前往遵义市劳动能力鉴定所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;最后,持相关文书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,以获取相应补偿与保障。
1★. 待遇核定权威★,争议少:工伤保险待遇严格依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及相关政策文件★,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与发放★。有明确的法规依据和核定流程,争议相对较少★。
法定且必需。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,建筑施工企业务必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费用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四十八条也指出,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与工伤保险★,为从业人员承担保险费用。
4. 长期待遇保障得力:因工伤致使劳动能力丧失★,经鉴定为 1—4 级的工伤人员,其伤残津贴将由工伤基金持续支付直至死亡,为工伤职工提供长期稳定的物质保障。
1. 若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增加★,需补交工程合同金额增加部分的工伤保险费。
随着经济发展,大量人口涌入城市助力城市化进程★,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数量随之显著增加★。其中,多数为来自乡村城镇的农民工。那么对于这些数量庞大又十分灵活的从业人员,在从事建筑行业这一高风险工种过程中★,该如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呢?
3★.已经参保的建筑项目工程用人单位,应在务工人员上岗前,通过网厅或大厅 ,为务工人员办理参保登记。
按贵州省人社厅《关于贯彻实施关于铁路、公路、水运、水利★、能源、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意见》规定办理★,一般为合同造价的千分之一。
4.房屋建筑工程★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、道路建设工程★、交通轨道工程、桥梁工程、水利工程,其建设单位应按《社会保险法》的规定,在其工商注册地进行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★;对在建设项目工期中使用的职工★,可以作为项目内用工参加工伤保险。
3★. 辅助器具配置无忧★:按照《贵州省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目录》的规定,工伤职工可前往辅助器具协议机构安装伤残辅助器具,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。
6★. 待遇调整机制健全★:伤残津贴和抚恤金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,定期进行调整与提高,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,切实提高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家属的保障水平。
人社部★、住建部、安监总局以及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》着重强调,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手续时,必须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,以此作为保障工程安全施工的关键举措之一。对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到位的项目,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。
如已经开工★,从总承包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日至施工结束日期★;如遇工程延期,需在工程施工结束日期前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延期的证明材料。
此外★,贵州省人社厅与省住建厅在《关于加快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》中清晰表明★,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里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用,此费用属于不可竞争费,不参与项目竞标★。并且★,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,会严格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参保状况,若无法提供参保证明,不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无法办理★,施工许可证也将不予核发。
7. 保障范围广泛全面: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极为广泛,除建筑项目工地内因工作导致的受伤情形外,还包括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、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死亡或在 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多种情形,依法为职工提供保障。